一、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 批权限以上的外资企业项目,以及授权审批权限以内而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 衡的或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限制建设的外资企业项目,在设立前,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报告,将拟设立的外资企业项目情况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产业 主管部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投资总额超过 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 条和《中华人人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办理,由对外 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外资企业项 目,各地也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批和综合平衡工作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