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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投诉中心工作职责
(一)受理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有效服务等机关作风问题的投诉,对群众投诉的其它问题,可先受理,后批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将重要的群众投诉按分工范围报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并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组织调查处理,或转给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三)督促、检查被投诉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并要求被投诉单位按照时限报告处理结果。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复杂问题两周内回复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特殊问题不能按时回复的,要向政府投诉中心报告并说明原由。
(四)向投诉者答复投诉的处理结果,或责成被投诉单位直接向投诉者答复处理结果。当投诉者对答复不满意时,要责成被投诉单位重新调查答复,或者由政府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五)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
(六)对投诉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政府投诉中心有权根据分管市领导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按照协调结果履行自身职责,不得推诿,更不得拒不执行。
(七)对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通报批评,并对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诫免教育;对机关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且纠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人员调整及处理意见;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参与机关作风建设的年度考核测评,对经调查核实的投诉,要按规定扣分。
二、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职责
(一)接受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或协调组织调查民营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企业。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受理投诉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参与市统一组织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工作的民主评议活动,结合民营企业的投诉情况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对重大或紧急的投诉问题,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和协助。
(六)指导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业务工作。
(七)定期召开全市民营企业投诉机构工作会议,总结情况,推广工作经验,研究有关问题。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