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程敏报道:广东省首个防汛责任追究办法本月起在珠海实施。昨天上午,市三防指挥部就本月1日起实施的《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举行媒体通气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我市每年将安排50万元基金奖励在防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而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去年7月开始起草,今年4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批通过。《办法》共分四章60条,对珠海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防汛部门职责、防汛行政责任人职责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汛责任、相关单位的防汛减灾工作职责一一进行明确,对各种防汛不力的行为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和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给防汛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同职务、级别晋升和年终考核挂钩;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同年终考核、年度奖金挂钩。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办法》也首次明确,除精神奖励外,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奖励。 “如果说防汛工作的预案是解决了各个部门‘要干什么’的问题,那么责任追究办法就是明确了干好了要如何奖励、干得不好要如何问责的制度。”市水务局局长郭仲秋在会上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三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提高和强化三防工作强制力、执行力,标志全市三防工作朝着更加高效、严格、规范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