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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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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市局的统一部署,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调查研究,向市局反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编制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协助组织上述规划的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协助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实施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助市局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三)协助编制辖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协助同级政府制定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协助组织实施。
    (四)协助制定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工作的实施;负责做好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计划指标、土地利用规划、项目用地预审、青苗补偿、征地拆迁、宣传、策划和推广等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做好辖区国有闲置土地、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土地的日常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数量、核准地价,拟定出让方案,并上报审批。经批准后,依法以市局的名义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签订《国有划拨用地合同》,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负责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查统计分析整理和使用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六)负责受理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建设用地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编制项目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进行监管;对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价格和行为进行监管。
    (七)协助市局编制辖区内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列入出让计划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
    (八)负责收取辖区的地价、地租,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协助同级财政部门计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数据的统计编报工作,协助同级财政部门计算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占用耕地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建立土地出让(划拨)台帐,并报市局备案。
    (九)负责编制辖区内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上报审批,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依法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组织做好征地听证工作。
    (十)负责辖区地籍的日常管理,建立辖区内地籍管理系统,编制辖区内的地籍图,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土地利用动态进行监测管理;负责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地界测量、界桩放点、宗地图制作。
    (十一)协助市局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辖区内测量成果的汇交管理,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的测绘成果、地图市场、测绘行业进行管理;负责对测绘作业规范化管理;负责辖区测量标志,GPS连续跟踪站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管理,负责实施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等信访工作。
    (十三)协助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
    (十四)负责执行辖区内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规划,对辖区的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及矿山整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受理辖区内采矿申请并上报;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征收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取土点)的整治复绿保证金;协助做好辖区内矿业权市场(出让、转让等)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辖区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及相关的档案、数据库业务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辖区内土地用途管制。
    (十七)负责对辖区内土地市场、 矿业权市场、 测绘市场等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协助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编报工作和年度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协助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开展城市房屋拆迁裁定的相关工作;协助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强制拆迁工作;协助开展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确权工作。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国土资源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为基层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上级的部署,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分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等调查研究,反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分局开展各项规划编制前的调查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管理工作,尤其是界桩、保护标志牌的维护;协助监督镇级以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落实。
    (三)协助分局开展各项计划制定前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工作。
    (四)协助开展辖区国有储备用地和闲置用地、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私人用地申请并上报工作。
    (六)参与对辖区土地使用者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协助做好辖区土地使用费和土地闲置费等的征收工作。
    (八)协助开展辖区土地征用、收地及拆迁范围内土地地界测量、青苗清点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查丈工作;协助辖区内各类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九)协助开展辖区地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现状调查工作。
    (十)协助做好辖区测量标志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开展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发证的地籍调查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有关的信访工作。
    (十二)协助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
    (十三)协助分局对辖区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矿山的整治复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对辖区地质灾害的隐患点的巡查及灾情报告。
    (十四)协助实施辖区内土地用途管制。
    (十五)承担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动态巡查及监测任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上报;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十六)协助开展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房地产的确权工作;协助开展拆迁管理中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配合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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