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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站等级评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粤交运函[2004]1070号《转发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通知》(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T/T200-2004〉”);
(五)粤交运[2005]66号《关于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问题的通知》;
(六)珠交字[2006]65号《关于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问题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本市站场规划建设要求;
2、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并通过汽车客运站功能定位;
3、提交资料符合申报要求;现场验收合格;经公示验收结果无异议。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规划、建设限制;审核。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所需表格见本文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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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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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规划建设及竣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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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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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珠海市汽车客运站功能定位方案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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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6.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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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一、二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三级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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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路6.2表(一、二级);
路6.3表(三级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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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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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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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运站功能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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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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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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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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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站场建设计划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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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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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运站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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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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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客运站原站级证明材料(旧站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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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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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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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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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营业执照(新建站由业主提供;旧站由经营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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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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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提交材料复印件及表中备注的原件均须加盖申办单位(法人)公章。 |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属省交通厅备案审查、组织验收及审核的,按省厅告知时限)
七、申请表格
在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领取;或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道路运输)。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1、珠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519898;
2、珠海市斗门区交通局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一楼,电话:5522080;
3、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号二楼,电话:7791623。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市交通局:申报三级(含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的——由珠海市交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通过);
(二)省交通厅:申报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的——由省交通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新(迁)建客运站和改(扩)、原建客运站在提出首次验收申请或升级验收之前,需先向市交通局提交《汽车客运站功能定位方案申报表》(此表可从交通局网站:www.zhjt.gov.cn下载打印),并经核定公布后才可受理。
(一)市交通局许可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受理(2天)—辖区交通部门审查(3天)——市交通局审核(15天:其中材料复核2天,委托市道协组织验收10天,分管领导审核3天)——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按省厅告知时限)。通过验收的,需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站、市交通局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5天内公布验收结果;
(二)省交通厅许可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受理(2天)——市交通局初验(8天)——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及审核(按省厅告知时限);通过验收的,需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5天内公布验收结果;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
香洲:2519898;斗门:5522080;金湾:7791623;
省交通厅咨询电话:020-83835328—11021、11022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由市道协参照省道协相应规定执行。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有效期:5年。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验收、评级。
十五、送达方式
由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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