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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五)国务院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六)省人大1999年5月21日颁布《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车辆: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人员: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有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有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所需表格见本文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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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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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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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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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章程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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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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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书(含申请理由、投资经营规模、资金来源、运营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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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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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立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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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路5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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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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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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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调查分析,经营模式,资金投入能力(购车资金证明),场地、人员、营运车辆计划;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投资回收及盈亏情况预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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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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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GPS或行驶记录仪情况,承诺购置车辆时限(在6个月内投入营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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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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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投入专用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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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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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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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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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用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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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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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专用停车场地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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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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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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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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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文本(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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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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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拟成立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本市户籍)或计划生育证明书(非本市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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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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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已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除提供3至11项外,还应提供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付本,原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并提交增加危货运输类别补充修改后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及应急文本。
2、提交材料复印件及表中备注的原件均须加盖申办单位(法人)公章;自然人申办的须签章确认。
3、获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须在6个月内购置拟投入车辆。 |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在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领取;或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道路运输)。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1、珠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519898;
2、珠海市斗门区交通局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一楼,电话:5522080;
3、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号二楼,电话:7791623。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受理(2天)——市交通局审核(18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
香洲:2519898;斗门:5522080;金湾:7791623。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止。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每年实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年审,可依经营者申请免费提供年审服务;
(法律依据: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第9号)、《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十五、送达方式
由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由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十七、备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日30天内告知原行政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天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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