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经营(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国务院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五)省人大1999年5月21日颁布《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车辆: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A、班车客运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共分有四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B、包车客运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C、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1)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
(2)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二)人员: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有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其他: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所需表格见本文尾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 |
1 |
验原件 |
|
2 |
企业章程文本 |
√ |
|
1 |
加盖公章 |
|
3 |
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市场分析、投资经营规模、资金来源、运营计划等) |
√ |
|
1 |
加盖公章 |
|
4 |
《珠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立项申请表》 |
√ |
|
3 |
路1表 |
|
5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
√ |
1 |
验原件 |
|
6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车辆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等) |
√ |
|
1 |
加盖公章 |
|
7 |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
√ |
√ |
1 |
验原件 |
|
8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
√ |
1 |
验原件 |
|
9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 |
|
1 |
加盖公章 |
|
10 |
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文本(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 |
√ |
|
1 |
加盖公章 |
|
11 |
拟成立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本市户籍)或计划生育证明书(非本市户籍) |
√ |
√ |
1 |
验原件 |
|
备注 |
1、已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的,除提供3至8项外,还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付本及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2、提交材料复印件及表中备注的原件均须加盖申办单位(法人)公章;
3、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同时申请道路旅客班线(包车)经营的,县际的参见本指南第13.1项、第13.2项,市际、省际的参见本指南第15项一并申办。 |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在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领取;或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道路运输)。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构
1、珠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519898;
2、珠海市斗门区交通局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一楼,电话:5522080;
3、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号二楼,电话:7791623。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市交通局:从事区内或市内跨区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省交通厅、交通部:从事市际、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由省交通厅、交通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市交通局许可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或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受理(2天)——市交通局审核(18天);
(二)省交通厅、交通部许可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省交通厅办证大厅受理(按省厅告知时限)。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如下:
(一) 市内客运
香洲:2519898;斗门:5522080;金湾:7791623;
(二) 市际、省际客运
省交通厅:020-83835328—11021、11022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向申请人颁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止;
2、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包车)经营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客运班线(包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核发《道路客运班线(包车)经营许可证明》止。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每年实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年审,可依经营者申请免费提供年审服务
(法律依据:交通部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十五、送达方式
由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申办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