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划建设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007-12-16

一、事项名称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一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三)《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第5号);

    (四)《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方式:审批。

四、条件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五、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申请报告

 

2

 

2

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1

 

3

初步设计文件

 

3

 

4

初步设计文件电子版

 

2

 

5

咨询单位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珠海市立项的项目)

 

1

 

6

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1

 

六、初步设计审批时限

转报5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八、受理的机构

1、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263181

九、决定机关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审批;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余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珠海市港务局审批。

十、审批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天)→珠海市港务管理局转报(5天)或审批(19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接受书面申请,咨询电话:2265552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十三、证件及有效期限

    初步设计审批形式:颁发批文,有效期:长期。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交通服务中心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审批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珠海市交通(港务管理)局 版权所有
邮编:519001 TEL:86(0756)2266883 FAX:86(0756)2263533
粤ICP备06005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