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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项目选址
2007-12-16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项目选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方式: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要符合《珠海港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的港口发展建设规划。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申请报告

 

1

需说明使用人、建设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用途等

2

项目选址报告

 

1

 

项目不在《珠海港总体规划》规划范围内

2

建设项目位置图

 

1

带用地坐标

3

营业执照

 

1

验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

验原件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   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港务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天)--珠海市港务管理局(19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2265995、2265552。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六个月。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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