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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项目选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方式: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要符合《珠海港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的港口发展建设规划。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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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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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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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需说明使用人、建设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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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选址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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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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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不在《珠海港总体规划》规划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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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位置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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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带用地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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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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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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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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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 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港务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天)--珠海市港务管理局(19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2265995、2265552。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六个月。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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