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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使用港口岸线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2004年3月10日)。
(三)《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广东省港口岸线办事指南》[粤交办字(2005)58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建设规模要符合《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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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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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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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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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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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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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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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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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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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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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有关材料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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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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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容许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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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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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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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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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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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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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许可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评估后,转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 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港口深水岸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港口非深水岸线:广东省交通厅。
注:由国务院或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天)→珠海市交通局征求市发展改革局、珠海海事局意见(14天)→专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5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2265995、2265552。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形式:批文。有效期:项目设计期限。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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