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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客运经营(试运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第六条;
(三)《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2号令)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法
没有数量限制;许可方式为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码头、旅客候船室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二)主要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三)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四)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七)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五、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所需表格见本文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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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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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口经营业务(试运行)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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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4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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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口经营业务(试运行)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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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5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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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港口工程试运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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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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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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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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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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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或设立企业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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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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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它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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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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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港口码头、旅客候船室等固定设施交工验收报告,质检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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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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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港池、航道水深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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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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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消防、安全监督和海事部门同意试运行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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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如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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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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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客运站管理制度,旅客紧急疏散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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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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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册及资格(等级)证书、负责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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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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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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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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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在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或可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港口管理)。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1天)-港务管理局审核(19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港口管理科2264339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港口经营许可证》;不设期限。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交通局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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