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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变更名称或注销)
2007-12-16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变更名称或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法

    没有数量限制;许可方式为备案。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 《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符合许可证变更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五、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变更申请书

 

1

 

2

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1

 

3

已变更《营业执照》(副本)

 

1

 

4

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

 

六、行政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1天)-港务管理局备案、审核(4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港口管理科2264339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变更企业名称的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设期限。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交通局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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