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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变更名称或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法
没有数量限制;许可方式为备案。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 《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符合许可证变更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五、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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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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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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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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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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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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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变更《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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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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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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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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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1天)-港务管理局备案、审核(4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港口管理科2264339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变更企业名称的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设期限。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交通局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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