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企业在国内建造、购买或光租经营市内水路旅客、液货危险品船舶和省内跨市单船载重500吨以下液货危险品船舶以及航行珠海至港澳航线单船5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37号令)第八条;
(二)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第十七条;
(三)《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6年第54号)第十三条;
(四)交通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第三点第二项、第四点第一项;
(五)交通部《关于授权珠海市代批航行港澳小船问题的批复》([88]交函海字42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方式: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资质;
(二)所购置船舶必须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三)水路运输企业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五、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
1 |
企业申请书 |
√ |
|
1 |
|
|
2 |
水路运输许可证 |
|
√ |
1 |
|
|
3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评估认可通知书 |
|
√ |
1 |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
1 |
|
|
5 |
建造、购买船舶资金来源证明(光租船舶意向协议) |
√ |
√ |
1 |
验原件 |
|
6 |
拟建造、购买或光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船舶的有关技术资料 |
|
√ |
1 |
|
|
7 |
经营客运航线沿途停靠港站的意见或《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
|
√ |
1 |
|
|
8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购买船舶提供) |
|
√ |
1 |
|
|
说明 |
1、请建造、购买和光租船舶的类型和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通过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范围内,凡超出认可范围的,按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要求办理;
2、企业现有国内营运船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港澳航线,凭交通主管机关批文和相关资料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 | 六、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40天,承诺为20天。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 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1天)——水运处审核(5天)——市交通局审批(14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通过书面提出申请,咨询电话:2263181、2512098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一年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一月至三月办理核查手续。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交通局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