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经营市内水路客、货运和省内跨市单船载货500吨以下以及航行珠海至港澳航线单船50总吨以下货运企业设立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37号令)第八条;
(二)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第八条;
(三)《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6年第54号)第十一条;
(四)交通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第三点第二项;
(五)交通部《关于授权珠海市代批航行港澳小船问题的批复》([88]交函海字42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方式: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货源;
(三)落实客船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五、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所需表格见本文尾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
1 |
企业申请书 |
√ |
|
1 |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1 |
|
|
3 |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决议 |
|
√ |
1 |
|
|
4 |
组织机构表和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 |
|
1 |
|
|
5 |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
|
√ |
1 |
|
|
6 |
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船舶操作安全制度、船员管理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船员工作职责、应急反应措施) |
|
√ |
1 |
|
|
7 |
主要股东资历、身份证明(商业登记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 |
√ |
1 |
验原件 |
|
8 |
客船靠泊设施和港航协议意向书(经营旅客运输提供) |
|
√ |
1 |
|
|
9 |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
√ |
1 |
|
|
10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工商局签发) |
|
√ |
1 |
|
|
11 |
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
√ |
|
1 |
水运1表 |
|
12 |
各主要自然人股东计划生育证明(本市常住人口、外国、港、澳、台地区人士除外) |
√ |
√ |
1 |
验原件 |
|
说明 |
1.企业设立按先筹建后开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企业股东、管理人员和运力规模要求按《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
3.企业筹建购买国内退出营运的船舶需另提交《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4.非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以自现有船舶或购置船舶从事本项经营范围的水路营业性运输按本要求办理;
5、小型客船运力规模和管理人员按《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年第54号令)执行。 |
六、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40天,承诺为20天。
七、申请表格
有关申请表格在交通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可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双面打印。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水运运输)。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 电话:2263181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1天)--水运处审核(5天)--市交通局审批(14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通过书面申请,咨询电话:2263181、2512098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一年
《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一月至三月办理核查手续。
十五、送达方式
由交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交通局所受理的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