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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维修业户设立
2007-12-14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摩托车维修业户设立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四十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所需表格见本文尾附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维修开业)

 

1

维修1表

2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1

验原件

3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验原件

4

经营场地、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租用的还需租赁合同)

1

验原件

5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1

验原件

6

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1

 

7

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1

验原件

8

3R规格的企业正门全貌、主要作业车间全貌照片各2张

 

2

 

六、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在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或辖区)交通服务窗口领取;或可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维修驾培)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1、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519898;

2、珠海市斗门区交通局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一楼,电话:5522080;

 3、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号二楼,电话:7791623。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香洲区、金湾区辖区的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和斗门区一类摩托车维修业由珠海市交通局决定。

    (二)斗门区辖区的二类摩托车维修业由斗门区交通局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辖区服务窗口受理(2天)--辖区运管部门初审(6天)--珠海市交通局(或斗门区交通局)审核(7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安全技术科2261555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向申请人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6年,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为3年。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十五、送达方式

    由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辖区交通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珠海市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开业申请表(维修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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