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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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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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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市内组织的跨市社团及省委托本市管理的全省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与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负责社区建设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协调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及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在民政局登记的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工作;负责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并指导各区做好国内公民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生产企业的工作。 十四、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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