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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核准
2003-09-01
 
    
 (一)、办事依据
国发[1984]17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和珠府(98)75号附件二第十一条。
(二)、安置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进本市安置:
  1、从本市应征入伍;
  2、本人或配偶原籍是本市;
  3、本人或配偶是外省籍,其独生子女或有两个子女有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的(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生不限年限);
  4、夫妻其中一方是本市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庭基础在本市的。
(三)所需资料
  1、经解放军三总部批准后由省军休办发出的进驻通知书;
  2、原部队派人交接有关经费;
  3、组织介绍信;
  4、粮油关系、工资情况表;
  5、挡案移交。
(四)、办事程序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的干部证明书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同时将计划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将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把《军队离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由团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交接。
(四)、办结时限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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