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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结建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一、人防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查工程竣工资料,资料齐全后接办,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组织程序及权限
(一)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项目,由工程科会同法宣科组成验收组(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验收。
(二)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的项目,由分管办领导组织工程科、法宣科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主任组织工程科、法宣科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验收意见,并填写《人防工程验收登记表》。需整改的限期完成,整改后由建设单位报请复验。
四、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工程科填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并加具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签名后报分管办领导,分管办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工程科向建设单位发出《人防工程建设(合格)证明书》。
五、窗口工作人员对业务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及时分类整理,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以便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