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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防重大行政处罚 备案审查和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人民防空重大违法案件处罚的监督管理,保证人防法及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市人防办法制宣传科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管理和报告工作。
三、各区人防办下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均应依照本规定报送市人防办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市、区人防办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市人防办法制宣传科对报送备案的处罚决定书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登记,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就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六、市人防办法制宣传科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市、区人防相关部门补充提供材料的,市、区人防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回复。
七、经审查后,需撤消、变更原处罚决定的,市人防办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市、区相关人防部门纠正。
八、市人防办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整理归档备案。
九、市人防办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汇总向省人防办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及时报告省人防办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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