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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系列谈之一:
关于人民防空经费问题
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费用,是保障人民防空建设和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人民防空经费分为: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经费,用于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设计科研、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等项的人民防空业务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人民防空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一贯政策,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这里所说的国家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人民防空建设安排的专项经费。这里所说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指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主要包括修建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费用、维护管理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费用、社会化管理通信警报设施的费用、组训群众防空组织的费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费用等。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符合人民防空的性质,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是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反映中央政府活动的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体系中的主导环节”。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组成。人民防空是国家行为,属国防范畴,人民防空建设是国家实施战争准备的重要内容,其建设经费是中央财政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央一贯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本法对“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实施保障作了规定。 “地方预算”,是指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地方预算是“国家预算体系中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计划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有关单位”是指负有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是指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人民防空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费用,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修建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以及参加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和维护人员的经费。二是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及装备、宣传教育、通信警报社会化管理等,由原单位负责开支的人民防空业务经费等。 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展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必须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使用。
四、中共中央《中发[200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规定: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各项建设费用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经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第八条规定: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这样规定,是由这些工程的性质、用途和建设经费来源等因素决定的。指挥工程,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保障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的重要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其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是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其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预算安排、中央预算补助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因此,必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