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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辞退费、离职费、经济补偿金业务
2005-09-30
一、办理依据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2、《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粤人任[1996]6号)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
  4、《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5、《珠海市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珠教[2003]16号)
  6、《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 侨政会字第 007号)
二、范围对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三、所需材料
   1、辞退人员
    (1)《关于申请核拨×××同志辞退费的函》;
    (2)被辞退人员通知书或相应材料;
    (3)《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记录表》;
    (4)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
   2、离职人员
    (1)个人申请书(一式2份);
    (2)《关于申请核发×××同志离职费的函》;
    (3)《干部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定居离职审批表》(一式2份);
    (4)出国或赴港澳定居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已赴港澳人员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出国人员移居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留证(绿卡)或已获批准出境的护照原件、复印件。
   3、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人员
    (1)《关于申报核发×××同志经济补偿金的函》;
    (2)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通知书;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提供《协议书》;
    (4)核发经济补偿金前12个月的《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
    (5)解除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提交申报材料;
    2、工资福利科调查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
   3、经审批同意后,行文回复申报单位。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珠海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
七、办理地点:珠海市政府大楼1号楼222室
八、咨询电话:0756-221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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