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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2004-09-03
  对新办的高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对企业成立以后被认定为高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比照新办高技术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间对已征税款不予退税。对以前已按有关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其已享受减免税优惠年限亦计算在内。  [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珠地税发[2000]27号文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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