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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
2004-09-03
    1.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技术成果向公司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第八条(1999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依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珠字[2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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