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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
2004-09-03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
  8.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9.软件企业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内建设用地的地价,在认定项目的技术等级上再降低30%。对企业流动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所交地价定金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15%预交。
  10.进入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政府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1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给予三年的房租补贴;通讯费用比园区外降低30%;电价和水价比园外现行价下调20%。
  11.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12.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兴办软件企业。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13.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14.软件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依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若干规定》(珠府[2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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