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是
受理范围
珠海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
受理条件
1.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经营活动的;
2.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3.危险废物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否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一式四份);
2.危险废物处理协议;
3.珠海市危险废物产生源登记表(加盖公章);
4.委托书(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批时提供,须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加盖公章);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应急预案(首次报批企业提供,每年1月份所有企业必须提供)。
受理机构及地点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科室
珠海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发文类型
已出具意见的《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2155131
法律救济办法
如不服许可决定,可向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备 注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一类第1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