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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客运附加费减征核准 |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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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受理条件 |
1.接待外国旅游团、港澳、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具有以上使用性质的旅游专车,宾馆、酒店及旅业部门接送宾客的专用车(不含参加社会营运车辆),按月应缴标准减缴50%。
2.由区乡、农场、林场、工矿(含集体、个体)经营,行驶固定线路,车日行驶平均在 12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车;由娱乐场所、旅游点、港口、机场,为接送游客经营的专车及单线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专线车,视运距长短、营运情况,暂按月应缴标准减缴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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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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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1.查验行驶证、营运证原件;
2.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各二份;
3.填写《车辆规费减征核准表》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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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
珠海市公路局斗门规费征稽所 斗门区白蕉路2863号 5509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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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路局金湾规费征稽所 金湾区红旗镇文华路12号 7257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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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路局 珠海市香洲柠溪路2号 227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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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规费征稽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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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
珠海市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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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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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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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类型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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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年审 |
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减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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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粤交费[2007]135号《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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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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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
2282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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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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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二类第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