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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所有项目,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开工报告。

受理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及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已列入省、或市(指市水务管理局审批开工项目)水利基

建项目年度计划(全部由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

目)投资承包合同已签订。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已办理。

6.到位资金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

7.已征用建用地。

8.现场施工准备完成。

9.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或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图纸交付进度满足主

体工程施工需要。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指具有竞争性或数量限制等限制条件的审批事项)否

限制性条件

同一初步设计文件批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办理一次开工报告手续;因故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复工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选择方式

(如听证会、招标投标、拍卖等)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开工请示,含项目法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4.
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

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5.
双方已签订的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6.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7.
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8.
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具体承诺文件和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的资金到位证明
9
建设用地征用材料,包括:(1)符合审批权限的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与 

拟开工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物权人签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

责任科室

建设与管理科

审批决定机关

市水务管理局

审批流程

申报者持所需资料到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窗口转局主管科室组织审批并拟批文;

领导审核签发,由窗口发批文给项目建设单位。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发文类型

批复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2268717

法律救济办法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 1  类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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