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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申办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7、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市经贸局审核提交的材料并到现场考察。
3、市经贸局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市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
4、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验收,并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
办理时限:市经贸局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备注:
1、目前国家商务部正在征求《条例》的修改意见,经修改的《条例》出台后,以《条例》的有关具体规定为准。
2、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年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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