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初审对象:本市已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内资企业。
初审内容:对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延期、增加用汇额、内容变更等事项加注意见。
初审依据:《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粤经贸技术〔2006〕197号)
初审条件:
已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初审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至我局,经我局审核同意,行上报文后,送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
(1)申请报告两份,对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延期、增加用汇额、内容变更等事项进行说明;(2)《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申请表》3份(见附件);(3)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2份及有关说明材料2份。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初审时限:申报资料完备无误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我局业务科室:技术质量科
联系人:田甜 邮箱:jmtt@zhuhai.gov.cn 电话:2114451 传真:2224874
地址:珠海市政府大院5号楼214房
省经贸委业务处室:产业技术处
联系人:王婧 电话:020-83133268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楼(中山纪念堂斜对面)
附件:变更申请表
下载附件:变更申请表.xls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