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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告(珠府函〔2023〕14号)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予以发布,如有调整,将动态更新。

  附件: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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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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