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医保〔2024〕24号
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32号 )《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和《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珠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加收工作,现调整《珠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项目目录》。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馈。《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6岁(含)以下儿童临床诊疗类项目加收范围的通知》(珠医保〔2021〕96号)、《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代码等的通知》(珠医保〔2022〕101号)附件1同时废止。
附件:珠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项目目录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